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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教师该如何把握“尺度”才能解决两难

2017-03-23 10:09:44
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教师该如何把握“尺度”才能解决两难

“惩戒由于1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中小学可惩戒学生引关注!对此专家认为“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分;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不是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不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李昕说,“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没法落实的。”

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教师该如何把握“尺度”才能解决两难

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青岛新规规定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订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订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向学生公然

《办法》于2016年12月30日经青岛市105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实施。

其中第101条第3款规定“中小学校订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罚。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然。”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1,学校具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罚权;其2,学校订学生的惩戒规定应当公然。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06条中规定“班主任在平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当地教师:惩戒内容不够细化

“现在老师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就是写个检查。没有老师会体罚学生,这主要是从老师的自我保护斟酌的。”当地1中学的李老师说。

“由于现在学生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学生,所以常常以此‘要挟’老师,不服管束。”对“惩戒”出现在当地法规中,李老师认为,会在学生的心理上产生影响。但是《办法》对“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履行。

记者昨日咨询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将于3月上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干问题进行回应。他们到时也会参加,但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释。

专家说法“应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惩戒由于1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李昕说。

她认为,《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1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1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实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针对青岛市的《办法》存在1些问题,李昕认为需要进1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

“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分;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不是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不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李昕说,“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没法落实的。”

来源:中国青年网

“惩戒由于1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中小学可惩戒学生引关注!对此专家认为“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分;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不是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不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李昕说,“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没法落实的。”

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教师该如何把握“尺度”才能解决两难

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青岛新规规定中小学可惩戒学生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订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订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

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向学生公然

《办法》于2016年12月30日经青岛市105届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52号发布,将于今年3月20日起实施。

其中第101条第3款规定“中小学校订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罚。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然。”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昕认为,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1,学校具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罚权;其2,学校订学生的惩戒规定应当公然。

李昕分析,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106条中规定“班主任在平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惩戒”这个词至今未出现在全国或地方的法规中,此次青岛《办法》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属于首次。

当地教师:惩戒内容不够细化

“现在老师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为主,手段也就是写个检查。没有老师会体罚学生,这主要是从老师的自我保护斟酌的。”当地1中学的李老师说。

“由于现在学生都知道老师不能体罚学生,所以常常以此‘要挟’老师,不服管束。”对“惩戒”出现在当地法规中,李老师认为,会在学生的心理上产生影响。但是《办法》对“惩戒”没有明确的规定,不便于履行。

记者昨日咨询青岛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将于3月上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干问题进行回应。他们到时也会参加,但在此之前不便做出解释。

专家说法“应明确惩戒范围和方式”

“惩戒由于1直没有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做或做过了头。”李昕说。

她认为,《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1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1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实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针对青岛市的《办法》存在1些问题,李昕认为需要进1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

“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区分;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不是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不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李昕说,“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没法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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