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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2017-02-26 11:36:17

  第1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干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 我校全称为北京科技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全国首批正式成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1,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的高校,是首批“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

  第3条 校址及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邮编100083;北京市朝阳区管庄校区(高职生)。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4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到达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5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然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2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6条 北京科技大学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负组长,校党委书记任副组长,纪委书记、主管束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7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平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行细则;

  2.依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背规处理办法》对背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背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4.展开招生宣扬、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调和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实行高校招生信息公然相应职责;

  7.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8条 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3章 招生计划

  第9条 北京科技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兼顾斟酌各省2016年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高考报名总数的比例和2015年中央部门高校录取人数占中央部门高校全国录取总数比例、生源质量、就业情况,认真研究,科学公道地肯定本校来源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份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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