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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新《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突出企业主体地位

2017-01-09 16:03:12

  本报16日讯(记者闫紫谦)16日,省第102次人大常委会第310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的《黑龙江省增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科技厅相干负责人对新条例进行说明。
  本次表决通过的新《黑龙江省增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落实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剂,增进大众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新条例突出了企业主体地位,体现了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立法思路,对支持企业自主立项、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明确规定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行和成果利用中的主导作用。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组织实行。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规定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为鼓励企业实行科技成果转化,规定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并实行转化的,政府可依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或技术入股出资额的1定比例给予补助。为鼓励企业科研人员展开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国有企业应建立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时间鼓励机制。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嘉奖、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进行鼓励。为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规定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列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事迹考核范围;对其在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投入,可在考核中视同利润。
  新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我省省情,并为鼓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新条例还从资金、税收、金融、保险等多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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