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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集团监管模式及启示

2017-01-09 16:55:08
 美国具有世界上范围最大的保险市场,其保险监管体系的运行已有100多年历史。研究美国的保险监管,对我国保险监管具有1定的鉴戒意义。整体来看,美国的保险团体监管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从制定《保险控股公司系统监管法》开始,逐渐建立了保险团体监管框架,覆盖团体内所有主体,即保险公司、控股公司、未受直接监管的机构等。保险团体监管遵守“窗户和墙壁”的总原则,即保险监督官利用“窗户”视察团体的活动,评估它可能对保险公司实行义务的能力及潜伏影响,同时通过对相干交易的审批权构建“墙壁”,以保护保险公司的资本。根据该原则,收购控制1家保险公司应符合相干条件,团体内的管理协议、本钱分担、税收分配协议、特定的担保、公司之间的投资、特别的分红要求等1些重要交易需得到监督官批准等。监督官还通过团体内的母公司或被监管机构了解团体内其他未受直接监管机构情况、终究控制人财务情况,搜集团体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信息,并对未受直接监管的机构有现场检查权限。同时,美国也建立了协同监管机制,即“牵头州”监管方法,要求1个或数个州的监督官在对保险团体的监管中起到调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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