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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7-02-23 21:36:00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育法》等相干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2条 学校名称:华北电力大学,英文名称:North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校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两地实行实质性1体化管理。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是教育部与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团体公司、中国大唐团体公司、中国华电团体公司、中国国电团体公司、中国电力投资团体公司组成的校理事会共同建设的大学,是“北京高科大学同盟”的重要成员。

  第3条 颁发证书:学校为符合学校相干规定的毕业生颁发华北电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对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与工作细则》相干规定的颁发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4条 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然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2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5条 华北电力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负主任,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肯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负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处、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平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行细则;

  2.依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展开招生宣扬、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调和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实行高校招生信息公然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7条 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3章 招生计划

  第8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计划、办学条件、人材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

  第9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本着“科学、稳定和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原则,综合斟酌地域、生源质量、专业分配结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等因素,在参考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学校分省份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备案。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理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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