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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3改好人法条款删除重大过失

2020-05-02 05:08:42
民法总则草案3改"好人法"条款 删除重大过失

见义勇为致受助者受损,是否要担责?民法总则草案三度修改。

3月14日下午,各代表团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关于见义勇为的行动明确规定:因自愿实行救助行动造成受助人伤害的,救助人不承当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民法总则草案中见义勇为这1 好人法 条款,不再辨别是不是构成 重大过失 ,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至此, 好人法 条款已经历三度修改。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3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行紧急救助行动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当民事责任。

尔后,在分组审议3审稿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三审稿规定中,如何认定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跟伤害后果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明确。

今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四审。草案4审稿在3审稿基础上,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行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伤害的,救助人不承当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伤害的,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

3月10日,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4审稿。3月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听取各代表意见基础上,对草案四审稿作出了修改,构成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

民法总则草案 好人法 条款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表述为:因自愿实行紧急救助行动造成受助人伤害的,救助人不承当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伤害的,救助人承当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上述修改解释称,一些代表提出,这条规定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 但是 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建议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是不是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当责任予以严格限定。遂作出如上修改。

尔后,各代表团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在修改的基础上,终究构成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 好人法 条款第三次修改。

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 重大过失 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行救助行动造成受助人伤害的,救助人不承当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依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提倡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1意见,建议删除这1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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