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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辞职后限期内不得受聘于律师事务所

2018-10-03 08:30:47
最高法:法官辞职后限期内不得受聘于律师事务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近期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实施意见》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制定《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精神的需要。

2017年5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和要求,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对《意见》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结合司法工作特点制定了《实施意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意见》的要求,从而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在本院落地落实。

二是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利用曾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与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扰乱正当的法律服务竞争环境等问题,引起社会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议论和反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上述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严格监管和有效惩戒。

因此,有必要研究解决。

《实施意见》的制定,就是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自始至终给司法权力带上“紧箍咒”,避免变相腐败,防止损害司法权威。

三是健全司法权力监媒体房地产税法今年落地无望但不排除审议可
督约束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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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约束制度,散见于相关法律和规定中,有些表述比较模糊,有必要将有关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进一步形成健全的、具体的司法权力监督约束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公务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的职业选择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但这种职业选择权不是无限制的,对公务员从业进行适当限制,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在《公务员法》《法官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新出台的《意见》和《实施意见》是在原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

实践中,有人混淆了公务员“从业限制”同商业领域的“竞业禁止”的区别。

竞业禁止的目的是防止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从业限制是为了防止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对这两种行为的管理制度是有区别的外媒中国对美128种产品征税美红酒业者已

这是需要注意的。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实施意见》的制定基本保持了《意见》原有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进行了明确,共分适用范围、从业限制范围认定、从业限制的审核、从业限制的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等五部分。

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坚持从严规范管理,强调简便易行。

《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在从业限制范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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